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限: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二、阻止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四、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纠纷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或者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应,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素粗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矛盾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主任署名、调委会盖章。
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每月一次,尤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二、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统计表》和纠纷排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