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函
财便函(2004)52号
各基层会计单位:
从2001年9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职工普遍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规定,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在门诊、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封顶线所发生的医疗自付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均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为此,我处派员主动走访了市里有关部门,查阅到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文件。现将这些文件整理出来,谨供各单位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1.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社〔2002〕11号)
2.关于原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沈财社〔2002〕36号)
3.关于落实《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社〔2003〕39号)
4.关于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社字〔2003〕185号)
5.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范围的通知(沈财社字〔2003〕295号)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布时间:2004-04-29 11: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