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文 件
桂组通字〔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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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高校工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柳州铁路局党委组 织部,各自治区级金融部门党委组织部:
为了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党 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我部对1993年下发的《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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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5年8月3日
主题词:组织建设 党费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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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的暂行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 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 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各级党组织缴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要求,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县(市、区)党委所辖的基层党委(县、市直属机关 工委除外)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部上缴县(市、区)党委; 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每年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 85%上缴县(市、区)党委。县(市、区)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15%上缴市党委。
市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驻各地及市直属的县处以上事业单位党委及大中型企业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65%上缴市党委。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机关党委,自治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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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直属高等院校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所属企业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65%分别上缴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
地级市党委党费上缴自治区党委的比例为:南宁市、 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按全市党员缴纳总数的15%上 交,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按全市 党员缴纳总数的10%上交,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 来宾市、崇左市按全市党员缴纳总数的5%上交;自治区 直属机关工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0%上缴自治区党委;区高校工委和区国资委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 30%上缴自治区党委。
柳州铁路局党委每年按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即党员实 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级各金融部 门党委每年按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上缴自治区党委。
(二)上缴党费时间
党员按月缴纳党费。党支部应在月底前将党员缴纳的 党费上缴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应按月将支部上缴的党费汇 缴上级党委。
县(市、区)党委每半年结算一次党员缴纳党费数额 后,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党委。上半年的党费必须在当年的 7月15日前上缴,下半年的党费必须在次年的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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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缴。
各市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和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党费,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上缴自 治区党委。上半年的党费必须在7月底前上缴,下半年的 党费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上缴。
柳州铁路局党委、自治区级金融部门党委每年的党费,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上缴。
各市、县(市、区)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 治区高校工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上缴的党费,通过银行 汇入上级党委党费账户。自治区党委党费账户户名为:广 西区党委组织部;账号为:2102103009264001861;开户 银行为:工行南宁市新城支行。
二、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组织处(科)承办。党费管理工 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 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 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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