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欧洲政策已经从以欧盟为导向转变为以国家利益为导向。赤字和债务问题涉及到德国能否和愿否执行马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的问题。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复苏继续表现出强劲势头。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预计的增长率为1.5%、2%,实际增长率约为1.7%,2005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开始回升。德国经济复苏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国外需求的强劲增长,这得益于全球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内工资成本下降导致的产品价格竞争力的提高。尽管存在国际上石油价格上涨的不良影响,2004年第三季度的出口仍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的数据预示2005年的德国经济将会是进一步复苏的一年。
联邦德国政府则在2005年进一步增收节支,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创造较好的经济环境。2004年德国政府的支出份额进一步降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7%,2005年可能下降到11.3%。这就给居民和企业的消费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高的要求,使德国企业的收益有较大的增长。由于提前执行下一阶段税改计划,加上执行其它改革措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工资成本下降,企业的财政状况和赢利状况得到了改善。从德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德国的经济明显处于经济发展周期的复苏阶段,接下来的几年中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中。
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变化分析
美国经验
从政府层级划分来看,在美国,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具有横向平等关系,州以下的政府才称为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是按照州的宪法组织起来,因此模式不一。但总体来看,美国地方政府一般分为一般性地方政府和特别区两类。一般性的地方政府有县(Counties)、自治市(Municipalities)、镇(Townships)三种基本类型。特别区有专区(Specialdistricts)、学区(Schooldistricts)两种基本类型。这些地方政府是为了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共同的多样化的需求而产生的,例如种类繁多的特别区,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学校、消防、公园、供水、保健、公园等单一服务而出现的,这种零碎化的公共服务模式导致了美国地方政府多如牛毛。联邦人口普查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有89,476个地方政府。此外
美国地方政府之间不一定存在隶属关系,例如县与自治市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自治市作为一个独立的城市法人,具有自治权力。
在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可以分为一般性收入(Generalrevenue)、公共设施收入(Utilityrevenue)、酒储备收入(Liquorstorerevenue)和保险信托收入(Insurancetrustrevenue)。一般性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州和联邦的政府间收入(Intergovernmentalrevenue),一部分是本级政府一般性收入(Generalrevenuefromownsources)。地方政府自己取得的一般性收入主要由税收(Taxes)和收费(Charges)组成。
为了调剂分税制下州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短缺,转移支付便成为调节政府间财力的有效手段,从表1可看出,2012—2013年度,州与地方政府一般性收入的19.84%来自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州政府一般性收入的29.47%来自政府间转移支付,其中,94.85%来自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5.15%来自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一般性收入的37.45%来自政府间转移支付,其中11.10%来自于联邦政府,88.90%来自于州政府。这有助于州与地方政府提高社会服务标准,而不必过多地增加本地居民的税收负担。
表1: 按来源州政府财政收入(亿美元)1
项目 州政府财政收项目/入(亿美元) 总收入 总收入Total Revenue 一般性收入General Revenue 政府间转移支付Inter governmental Revenue 来自联邦政府的收入From Federal 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From Local 总税收Total Taxes 一般性销售和国内总进项税额General Sales and Gross Receipts Taxes 特殊销售和国内总进项税额Selective Sales and Gross Receipts Taxes 牌照税License Taxes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es 2042.52 1741.35 572.23 551.77 20.46 851.37 260.21 143.18 59.72 300.46 85.25% 28.02% 27.01% 1.00% 41.68% 12.74% 7.01% 2.92% 14.71% 1数据来源:http://factfinder.census.gov/faces/nav/jsf/pages/searchresults.xhtml?refresh=t
企业所得税Corporation Net Income Taxes 其他税收All Other Taxes 收费Current Charges 其他一般性收入Miscellaneous General Revenue 43.28 44.53 187.38 130.37 2.12% 2.18% 9.17% 6.38% 公共设施收入Utility Revenue 酒储备收入Liquor Stores Revenue 保险信托收入Insurance Trust Revenue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Systems 国家养老金保险State-Administered Pension Systems 工伤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s 其他保险信托收入Other Insurance Trust Systems 13.63 7.98 279.57 87.10 166.49 18.41 7.57 0.67% 0.39% 13.69% 4.26% 8.15% 0.90% 0.37% 在财权划分方面,各级政府收入构成如下:联邦政府主要征各种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工薪)税;州政府主要征销售税;地方政府主要征财产税。三级政府以税率分享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这种划分收入方式考虑了税种自身的性质特点,也考虑到了各级政府自身的职能。如:联邦政府承担了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的职责,与此相适应,将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稳定宏观经济功能的所得税划归联邦政府。这也是财权与事权相对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地方以财产税为主体则是考虑了财产税税基的流动性弱、方便地方政府征管的结果。在美国,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各级政府支出主要依靠自己的收入来源融资。
德国经验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结构自上而下划分成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各自独立。在其政府结构中,州政府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间呈现为相互依存的关系模式。在权力关系上,联邦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大量的行政决策需要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合作的形式做出;在财政关系上,联邦政府通过分税制和纵向财政
平衡两个主要手段加强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制,使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上依赖于联邦政府。
德国的政府结构分为三级,政府的财政体制也分为三级。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三级独立财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在财政管理上拥有独立权力,互不依赖。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三级政府分别设置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各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联邦政府中的联邦债务管理局联邦财政局联邦烧酒专管局联邦信贷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等五个机构为上层机构,由联邦财政部长直接领导;设在州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管理厅为中间机构,由联邦财政部长和各州财政部长(或市政委员)共同领导;设在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管理机构为地方机构,由联邦管理处和州(市)管理处归口领导。
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权力分配模式通过税收的划分得以体现。德国实行专享税和共享税并存并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按照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原则,赋予各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基本法》规定,联邦专享税共81种,包括关税、消费税、保险税以及统一后征收的团结互助税附加费等;州专享税有10种,包括财产税、机动车辆税和啤酒税等;专属地方的税种共7种,有土地税、娱乐税、养犬税及猎钓税等闭。将税收数额大、税源稳定的税种列为共享税,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加以分配。
德国共享税的实施由来已久。早在195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宪法修正案便授予联邦政府以包括销售税(即增值税)、货物税(石油和汽油税、烟草税、酒精税和咖啡税)和其他一些不重要税收的专有权;州政府被授予财产税、遗产税、机动车辆税、啤酒税和其他一些税收的专有权;地方政府被授予房地产税、营业税等一系列税收的专有权。联邦德国1956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划归共享税体系,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加以分配,共同享有。1956年建立的税收分配格局一直维持到1969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分配格局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营业税成为联邦德国地方政府收人的主要来源,地区性的原因使地方政府在财政收人上出现了悬殊差距,农业区及大量居民集中居住的生活区在财政收人上远远落后于工业密集地区。针对尴尬的现实,在联邦德国,一段时间
政府大力提倡工业化进展速度,忽视了环境保护和国家地区间总体发展规划,形成顾此失彼的局面。除此之外,联邦政府在共享税中的分成比例不到四成,在共享税的分配关系中处于劣势。
为了保持政府间的财政平衡关系,缓解非工业地区政府财力的困难,联邦德国议会于1996年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扩大共享税税种的来源,将由联邦政府专享的增值税(即销售税)和由地方政府专享的营业税一并纳人共享税体系中,重新对分配关系加以调整。将增值税改为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享,根据每隔一个时期(通常为半年)重新商定的限额进行分配图,邦政府承诺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分成提高到50%,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地方政府让渡营业税的40%,进而获得管辖范围内居民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的14%。1969,年联邦德国财政改革所确立的财政分配格局得以传承,没有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只是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相应调整。如1980年,联邦德国政府规定,地方政府让渡的营业税比例下降至25%,地方政府所获得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上调至15%;1984年地方政府让渡的营业税比例进而下降至15%。
如今,共享税已经成为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人的主体。地方政府一改过去收人较为单一的局面,共同分享所得税,以之作为地方财政储备的基础,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方政府间财政收人的差距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 共享税系统现今已经成为德国各级政府税收的主体来源,无论对联邦、州抑或地方政府而言都是如此。例如,1990年共享税收入占总税收的80%;1992年共享税收入超过税收总额的2/3;1995年共享税在税收总额中约占2/3;2002年共享税税收收入约占德国财政收入的75%;2005年德国税收收入合计4520亿欧元,按照税种统计,共享税所占比重为66.7%;2007年德国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三项即占税收总额的72%;以上数据清晰地显示出共享税在国家财政税收中的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在财政关系中并不受重视。在1949至1969年期间,地方政府没有任何主动在战略层面上施以联合一致的行动,它们被分散在州的界限内以至很难形成类似州在联邦参议院中所体现出的强大合力般的反作用力,即使当大量地方政府间组织建立以后也谈不上全德协商一致。而1980年和1984年地方政府得以将让渡营业税的比率从40%降至25%又降至15%的同时,其所得税份额仅
仅象征性提高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