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对公司的出资、经营管理权等事务作出约定,并根据本约定起草相关章程。
13.2 如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不能体现在章程中或者必须使用相关部门的示范文本等原因导致最终的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章程中不能体现的部分按本协议履行;章程中可以体现的部分,如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章程为准。
13.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13.4 附件一《乙方代持股东名单》、附件二《甲方出资实物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人:
乙方: 签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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