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2)

2020-08-21 11:27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原一审判决书引用了被告人赵强认罪供述的笔录,以此证明被告人赵强承认撬开保险柜,盗走六万元现金,杀害了苏玲玲的作案事实,此认罪笔录是在侦查阶段录制的,但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赵强辩解这些认罪供述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制作的,他本人就不知道笔录上的内容,只是让他签了名字按了指印。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人不敢妄加评论。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阶段的这些有罪供述笔录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综观全案证据材料,除了盗窃的一台电子检测仪、手提包、两箱水果和两箱麻花外,无一证据能印证被告人赵强撬开保险柜,盗走六万元现金,并杀害了苏玲玲这些犯罪事实。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审查这些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其合理怀疑是否能被排除,能否被排除,其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如果不能排除其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就属于存疑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结合本案,赵强曾被带到医院看过伤情,同时,他的这些认罪笔录都是在刑警大队的审讯室里制作的,那么,为了防止被告人假以刑讯逼供作为翻供的理由,侦查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完全有条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比如,在看守所的隔窗审讯室里录制笔录,邀请监所的检察员或社会监督员进行审讯监督,或者指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等。但这些有效的措施却都没有采取,因此,无法使赵强的有罪供述笔录得以确信,也就是说,合理怀疑没有被排除。既是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明来证明自己没有对赵强存在刑讯逼供的证词,等于自己在为自己作证,不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七、认定赵强用氧气焊割保险柜,证据不足。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6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在本案的公安侦查当中,有关焊枪割开保险柜的证据是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赵强以前用过氧气焊,而且根据当地的一名氧气焊技师的判断说此案并不是专业做氧气焊的人做的,因此,由于赵强不是专业的氧气焊技工,而且以前增用过氧气焊,就认定是赵强用撬杠和氧气焊将财务室的保险柜割开,盗走六万元现金,这完全是一种推论,因为,在某厂里,会用氧气焊并不专业的人不只是赵强一个人,而且,专业的氧气焊工也有可能故意不按氧气焊的操作规程作案,以掩饰的形式作案,以达到转移侦查对象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认定是赵强用氧气焊割开了保险柜的证据依法不能成立。

八、苏玲玲在当晚23点以后生死不明。

根据薛东在2008年2月9日的调查笔录证实,他在当晚22点时打到苏玲玲的值班室一次电话,苏玲玲接了电话,这说明苏玲玲此时还没有死亡,但在当晚23点10时,薛东在路过某厂门口时又给苏玲玲的值班室打了一次电话,但苏玲玲没有接电话,那么,这一次电话为什么没有接,苏玲玲当时在不在值班室?此时,苏玲玲是不是已经被害?而赵强是在当晚的凌晨1点20分去汽修厂盗窃的,如果苏玲玲在此以前就已经被害,岂不是冤枉了赵强吗?虽然赵强说他当时看见苏玲玲在床上睡着,但赵强在当时认为苏玲玲已睡熟,因此才敢行窃的,但苏玲玲此时是死是活,赵强并不知道,同时,案件材料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苏玲玲在此时究竟是死是活,此问题缺乏有关证据。如果不排除此时苏玲玲是生还是死的情况,就不能认定苏玲玲死于赵强的盗窃过程当中,这其中还会有其他的命案存在的可能性。

九、赵强盗窃动机只是为抵偿被扣的工资。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7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本案引发的原因是因为某厂扣发了赵强9000元的工资,因此,赵强的盗窃的动机也只是为了抵偿其被扣的工资,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赵强犯盗窃罪,既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又有赃物,人赃俱在,但认定赵强杀害苏玲玲和盗窃保险柜的事实,既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赃款赃物予以印证,同时,也没有其他的关联性的证据佐证。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当然,犯罪动机可能是临时起意,但如果要认定临时起意,就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是被告人产生临时起意的动因,比如,赵强在当时已确认保险柜里有巨款,才可以临时起意,但如果在当时根本就不知道保险柜里有没有钱,一般是不会冒着杀人偿命的危险杀害苏玲玲后再用氧气焊割开保险的柜的,因为,赵强在事先如果不知道保险柜里存着六万元元,如果杀了人,抢不到钱,冒此危险是绝对不值得的。赵强盗窃的动机只是为抵偿被扣的工资,不存在杀人抢钱的动机,没有杀人抢钱犯罪动机方面的证据,认定赵强构成杀人抢劫犯罪,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十、赵强的供述笔录,存在诸多疑点。 针对赵强的供述,存在以下疑点:

1、赵强的笔录中说:“我用撬杠敲打保险柜,看铁皮厚度如何,躺在床上的苏玲玲被惊醒,一看是我就说:“小裴,你干啥?我说我偷钱呢,你不要管,老板问,你说我把钱偷走了”。这一段供述内容存在以下疑问,其一,赵强当时见到的苏玲玲是在床上一动不动,认为苏玲玲是睡着了,在此情况下,赵强是以盗窃的心理作案的,怎么会当着苏玲玲的面用撬杠敲打保险柜呢?他用撬杠敲打保险柜明显会惊醒苏玲玲的,因此,这不符合赵强在当时作案的心理状态,其二,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8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保险柜是铁皮或钢板制做的,轻而易举是打不开的,赵强作为机修工,这点基本常识还是有的,无论保险柜有多厚,用撬工是打不开的,因此,赵强的此说法违反了正常的思维逻辑。其三,苏玲玲被惊醒后按常理在夜深人静的情况下,应该说是处于恐惧的心理状态,同时,在光线暗淡之下,一下子也看不清就是赵强,为什么会一醒来就问,小裴,你干啥?这显然不合乎常理。赵强的回答更加不可思议:“我偷钱呢,你不要管,老板问了就说我把钱偷走了”,这不像是在盗窃的心理状态下说的话。其四、苏玲玲听赵强说偷钱后,却没有一声的呼救,而且也不逃离现场,而是奋不顾身地去拉赵强,象苏玲玲这样的一个弱女子在深夜里难道不怕赵强害死她吗?这样的情况是违反常规的。

2、该笔录中说:“苏玲玲说不行,穿好衣服来拉我,不让我动保险柜,我用拳头朝苏玲玲身上打了两拳,把她打倒在床上,苏玲玲使劲吆喝不让我动保险柜,我害怕被别人听到就跳到床上用脚踏住苏玲玲的肚子,她还喊,我就用双手掐住苏玲玲的脖子上的两根气管,大约有四十秒钟,苏玲玲就不再动弹了。既然苏玲玲当时曾有喊叫声,为什么没有人听到?当晚在某厂有门岗值班人员,还有其他的员工,夜深人静,人们竟然没有听到一点动静,不符合常理。同时,赵强在当时明知苏玲玲在睡觉,不可能就直接去撬保险柜,而且还等着苏玲玲穿好衣裳去阻止他,我们假如,苏玲玲如果当时不去拉他,而是跑出去呼救或者报案,对此,赵强在撬保险柜之前是应该想到的问题,难道说赵强不怕事后暴露吗?因此,这些笔录供述的内容违背了一般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9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的常规作案方法。

3、赵强在笔录中讲到:“我将苏玲玲的尸体移动到夹道里其目的是怕她再醒过来,拖到夹道里是想天冷冻她,她醒不了报不成警”。这样的想法明显不合情理,在汽修厂院内移尸更加会被人发现,既然将人都已经打死了,还需要移尸吗?如果是怕她再醒过来,完全在车间里就可以置苏玲玲于死地,最起码暂时不会被人发觉,又何必冒着风险去移尸呢?因此,笔录上讲的移尸动机和理由不充分,令人难以置信。

4、赵强在笔录中讲:我把苏玲玲放在夹道里用被子盖好后,又返回材料间将钳子、螺丝刀、锤子、撬杠四样工具放在他自己的工具箱里锁好,但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却没有在他的工具箱里提取作案工具的证据材料,也没有针对赵强的工具箱进行现场勘查的笔录记载,更没有找到这些作案工具上与赵强有关联性的痕迹证据,究竟赵强是用什么作的案,这些作案工具作为物证,至今缺乏证明材料。

5、赵强在笔录中讲到:“我将装钱的袋子拿着在车间里找了把铁锨在汽修厂院里西侧的土地上挖了个坑将钱埋了”。这样的供述更加离奇而不可思议,首先,装钱的袋子,挖坑的铁锨以及这六万元钱作为至关重要的罪证,在卷宗里找不到;其次,赵强冒着杀人的危险将保险柜里的钱盗出来,当时又没有被人发现,却又将钱埋在汽修厂的院内,同时,既然能将其他物品通过李瑞红转到墙外,为何将冒着生命危险得到的六万元钱埋到汽修厂的院内而不将钱带走?挖的这个坑为什么没有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办案机关为何又没有找到这个坑取回这些钱呢?以上这些不合乎逻辑的供述,充分说明笔录的内容是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10 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赵强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赵强在一种外力因素的作用下瞎编乱造的。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诸多疑问而且无法给予合理排除,同时,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杀害苏玲玲,盗窃保险柜的六万元钱就是赵强所为,因此,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有关赵强杀害苏玲玲,抢走保险柜钱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在此,作为辩护人,恳请各位法官对此案给予公正判决,判决被告人赵强犯盗窃罪名成立,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

此致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1年9月7日。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刑事辩护词 律师签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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