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30年为何从大跃进始中国农民无生产积极性
核心提示:这种体制不允许农民发挥个体经济积极性,只片面强调发挥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结果造成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受压,互助合作积极性因集体经济没有搞好而失去其应发挥的作用。这一体制从根本上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本文摘自:《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04期,作者:娄胜华,原题:《论建国后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对影响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一项因素的历史考察》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指农民在从事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内在的、向上的动力。这种动力是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在发展生产过程中,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就是所谓的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
对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与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现代化的关系,学术界尚未见专门的论述。事实上,建国后我国的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一直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联,并留下了一条曲折发展的印迹。 一
建国后,我国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以其所发挥的程度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快慢,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民经济恢复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基本上得到了应有的发挥,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建国初,我党对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及其作用就有了正确的认识,明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注:国防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C].390、392.)这说明建国初期党已把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同时也有所侧重,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注:国防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C].390、392.)可见我党已把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作为主要方面,将之与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紧密相连。为了充分发挥农民的劳动互助积极性,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党和政府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依靠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力量来积极发展互助合作组织特别是国家对互助合作组织在经济上、技术上的帮助与优待,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使互助合作组织在发展生产上较单干农民具备了更优越
的条件,对单干农民产生了很强的吸引力,吸引他们逐步摆脱小农经济状态,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互助合作组织中来。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党中央坚决反对用强迫命令的领导方法搞互助合作运动,认为“强迫命令就是违反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害联合中农的政策,即使运动能够暂时轰轰烈烈一阵,但是不能够巩固。”(注:国防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C].390、392.)在检查互助合作组织搞得好坏的标准上,规定把“提高生产率比单干多生产粮食或多产其它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注:国防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C].390、392.)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作为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搞得好坏的标准。这就基本保证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和互助合作运动逐步过渡的质量,使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这个时期党在领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并不只是关心和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对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也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了保护和积极引导的方针。解放初,我党对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的认识是,解放后的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经济条件,农民的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共
同纲领》规定对个体经济成分同样要给以保护,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党和政府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对占很大数量的个体经济的农民一直在物质、农业贷款等方面给以照顾,并规定参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有退组、退社的自由,这就使那些暂时没有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和退出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得到了保护。 随着过渡时期总线路的提出,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党对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及其发展趋势的估计出现了错误的判断。1953年10月、11月,毛泽东在《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中说“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道路吗?”(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98.)12月,党中央在正式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对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的发展趋势作出了新的判断,认为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的发展趋势是社会主义,个体经济积极性的发展趋势是资本主义,并将农民两种生产积极性的发展趋势正式提到了必然产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这就表明我党已经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立斗争的高度来认识农民的两种生产积极性,并把农民从事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等同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把小农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提到了相当的高度,认为“如
果我们只安于小农经济的现状,不给小农经济指出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条正确的、光明的广阔的出路,那就一定会发展到放弃社会主义在农村的阵地,帮助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生长,因而就一定会妨碍农业生产力的上升和农民生活的继续改善,破坏工业与农业的平衡,破坏计划经济和国家工业化,破坏工农联盟。”(注:国防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0册)[C].228.)
尽管我党对农民个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作用估计过于严重,但我党在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所采取的方针、政策总体说来还是切实可行的。
加上建国后党和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如实行土地改革,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增加对农业的大量投入,大规模兴修水利,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等,使我国在1956年底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农业经济也得到了发展。到195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加85.3%,年平均增长8%,粮食总产量增加8124万吨,年平均增长6%,人均占有粮食由原来的209公斤增加到309公斤,全面完成了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注:中国农业之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0,19.)
党和政府虽然在1956年底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在完成这项工作中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