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

2020-08-21 11:4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0 【实施日期】200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杭政函 1 / 4

〔2003〕13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复

函》(浙统函〔2003〕74号)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对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现行的“条块结合”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并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市区予以正式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我市将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外[“特殊情况”包括特定单位(项目)、特定调查任务、区属重点单位、高新区企业、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详见附件],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的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主体:“在地统计”以区为范围,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 二、“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 2 / 4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

实施“在地统计”后,由区统计局负责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房地产业,劳动,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单位登记;各类普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工资等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开展的有关全市性统计调查。同时,各区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统计单位登记,是“在地统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做好统计单位登记等有关工作。 三、“在地统计”的报表报送规定

为满足市、区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其分类标准的要求,对除“特殊情况”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起报统计报表及其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生产经营地(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下同)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由其法人单位汇总统一报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生产经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同一区的法人单位,根据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的原则,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同一法人,统一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汇总后统一向法人总部生产经营 3 / 4

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2、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不同法人,独立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生产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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