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之三(三大本国际法部分知识点)
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部分。 1、国际法的法律性。
2、国际法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有效外,无拘束力。”)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转化”或“并入”国内法。(2)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可以优先直接适用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与国内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其他领域条约如何适用我国还没有统一规定。
二、国际法主体
1、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普遍
2、承认:(1)形式:明示、默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2)承认不是义务,但承认产生法律效果。
3、承认的对象:(1)新郭建承认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立、分离;(2)新政府承认:剧烈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有效统治原则”(3)对交战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5、继承:(1)条约的继承:人身与非人身条约;(2)财产的继承:随领土、实际生存;(3)债务的继承:恶债及地方债务不予继承。
6、国际组织:(1)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按照实质性事项投票,大会简单多数。(2)安理会:“双重否决制”;安理会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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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2、国际积极与消极冲突的解决。
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及外国人在所在国的地位。 4、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引渡与庇护。 四、条约法。
1、条约的缔结程序: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1)不得保留的情形;(2)保留的接受;(3)保留的法律效果。
3、条约对三国的效力:(1)创设义务,明示接受;(2)创设权利,可推定接受;(3)第三国权利或义务的取消。
4、条约的解释。 五、和平解决争端。 1、传统方式。
2、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
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对人管辖、对事管辖(自愿、协定、任择强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及附属机构可以就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其发表法律意见)
六、战争法。
1、战争开始和结束的后果。 2、战时中立与永久中立。
3、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条约不规定、军事必要不解除义务;区分对象。
4、战时平民和受难者的保护。 5、战俘待遇和伤病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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