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论文质量负有指导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初稿撰写、论文修改和提交定稿等工作,对学生的论文质量严格把关,阻止质量不合格的论文进入预答辩、检测、盲审、答辩和提交等环节。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1)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在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超过40%或论文盲审、答辩环节不合格的;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一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章 培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质量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和规范,培训本单位硕士生导师,监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切实履行导师责任,督促本单位研究生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及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省学位办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领导约谈相关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并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20%;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扣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50%直至停招。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