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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调度规程 <试行>
2016-02-01发布 2016-02-05实施
公合当风电场 发布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调度管理 .......................................... 3
一、调度运行管理 ...................................... 3 二、运行方式管理 ...................................... 4 三、继电保护管理 ...................................... 9 三、自动化管理 ....................................... 11 第二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 12 一、 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 12
二、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 13 三、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 15 1、总则 ............................................. 15 四、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 18 五、 电网的倒闸操作 .................................. 19 六、编号准则 ......................................... 22 附录:电网调度术语 ...................................... 23
一总则 .............................................. 23 二、调度术语 ......................................... 23 三、操作命令 ......................................... 40
前 言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包头地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上级电力行业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并结合包头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电力调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实际情况制定。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简称调通中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调通中心对网内所属的地区调度所(简称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为了保障电网安全,温度,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包头电网内各县调,变电站,用户厂(站)及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包头电网的稳定安全运行。包头电网是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一部分,是由包头市,九原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组成的地市电网,由包头电网运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包括并入运行的用户电厂,变电站)用电设施以及为保证上述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电力系统发,供,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包头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包头电网分为二级调度。
一级调度为包头地区电网调度(简称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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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调度为旗(县)级调度(简称县调):
地调调度的35KV及以上的网络系统简称包头主网,10KV网络系统简称为包头配网。
地调依法在包头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地调与各县调,包头电网内相关变电站(运维站),用户厂(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县调及相关变电站,用户厂(站),必须服从地调的领导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变电站及用户厂(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需要并入包头电网运行的属调控中心调度的变电站,发电厂(风电场,光伏站),必须在并网之前与包头电网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包头电网各县调以及并入包头电网的发,供,用电等单位制度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地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地调的认定。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发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发电部)长、值长、电气班长、电气值班人员。 批准: 审核: 审定:
编制:罗建军 薛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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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调度管理
一、调度运行管理
1、依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调度机构应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充分消纳和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
2、风光场,光伏电站前期可研,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工作应通知调度机构参加。风光场,光伏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及升压站初步设计(电气部分)评审意见作为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的依据。
3、新建,扩建,改建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提交风电机组(或光伏电站),电力汇集系统及相关控制系统模型及参数。 4、凡并入电网运行的新能源电站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和无功调节能力,并能根据调度机构命令进行有功和无功调节。
5、 风电场应做好发电出力预测工作,并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供出力预测数据。 6、风电场应具备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
7、风电机组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机组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向向相关调度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风电机组进行并网。
8、风电场应将当前实时运行信息上传到所属调度机构,包括装机台数和容量,运行机组台数和容量,备用机组台数和容量,检修机组台数和容量,机组运行状态及发电出力,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状态,实时风速和风向等。
9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与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通信方式应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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