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土资发[2011]75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会审制度》的通知
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及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地区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和田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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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和田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主持下,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提出会审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违法案件会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持,综合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纠纷办、组织人事科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为常任会审单位。涉及土地案件的,土地测绘科参加会审;涉及矿产案件,地质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科参见会审。
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日常工作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承担,以下称“承办机构”。
第四条 违法案件会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严格保密原则;4、主动回避原则。
第五条 会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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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经内部审议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会同其他相关材料等一并提交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
(二)符合会审条件的,承办机构人员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呈批表》,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会审时间、地点、范围等,通知参加会审的相关人员,及时召开会审会议;
(三)会审前,应按照会审参加范围,由参加会审的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会审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建议展开讨论、分析;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经会审的违法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报上级业务处室协助会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会审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送达并督促执行。
第六条 会审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纪要,一并归卷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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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2: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艾合买提〃托合提 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 明 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艾海提〃阿尤甫 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 斌 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乃比江〃买买提 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 吕文孝 地区国土资源局综合科科长
钟志云 地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李军芳 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彭小滨 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测绘科科长
孙义选 地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科科长 阿布来提 地区处理土地纠纷办主任 张 蔷 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 汤全球 地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任
会审领导小组下设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土地违法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艾海提〃阿尤甫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土地测绘科及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矿产违法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李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地质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科及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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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 制度 通知
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区纪委(监察局),行署法制
办,本局领导、副调研员。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综合科 2011年8月16日印发 打印:李兆华 校对:钟志云 共印汉文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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