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
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
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
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h以上或者造成3
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建井设计和建井地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
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
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