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
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