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7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银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杰、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日上午九时在皇城酒店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志奇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