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是合同组成的重要部分,应由设计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编写)(以下为以北京某工程为例编写的示范文本)
强度≥ 449.6N/ mm2,或 72.2N/ mm2。型材表面质量不允许有裂纹、起皮、
腐蚀和气泡存在。由模具造成的纵向挤压深度不得超过0.O5mm。
5.1.1 门窗幕墙框架所用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依照结构计算,截面的壁厚不得小
于3mm(幕墙)、1.4mm(门窗),以确保门窗幕墙能符合设计要求。
5.1.2铝合金材料出厂应附有母材、产品和制作成型构件的质量保证书。
5.1.3 所有铝合金型材表面采用静电粉末喷涂处理,镀膜厚度≥40um,镀膜层应
符合有关AAMA、ASTM、试验要求:
5.1.3.1 光亮度:
涂层面的光亮度从60。角测得是25%~35%中亮度。
5.1.3.2 干膜硬度:
使用F级铅笔作 「干膜硬度试验」,涂层无被划断现象。
5.1.3.3 耐磨损性:
涂层耐磨耗系数至少为40。
5.1.3.4 抗化学性:
在使用10%盐酸或碱性建筑用砂浆试验15分钟后,涂层无起皮、失黏或
外观发生变化的现象。
5.1.3.5 耐湿性:
试件在试验箱中相对湿度为100%的环境下经历3000小时的作用下,其表
面只允许呈现少量8号尺寸大小的起皮现象。
5.1.3.6 盐水喷洒试验:
将试件暴露在1000F(37.8℃)的5%盐水喷洒下3000小时,起皮现象评分
至少为8,水平刻划线评分至少为7。
5.1.3.7 封胶兼容性
密封胶与涂层兼容并对涂层无不利影响。
5.2 玻璃
除特殊说明外,门窗玻璃均采用“6+12+6” 中空 “low- E”钢化玻璃,门窗及单块
玻璃大于1.5平方米的门窗玻璃均采用钢化安全玻璃。
5.2.1 一般要求
根据本项目设计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玻璃应具有上佳的装饰效果和采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