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定的经济关系。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