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标 签】征收反倾销税,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口初级形态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6-01-13
【实施时间】2006-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
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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