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和评价其服务质量的权力,因此其存在设租的空间。如果供应商不愿意合作,即不愿意支付所索要的租金额,则需求部门会另寻愿意合作的供应商,导致新的寻租人产生;或者如果需求部门在采购结束后感到吃亏,于事后向供应商索取“好处”未成功的话,他可能也会拒绝与该供应商继续合作而另外寻找新的寻租人。这样一来,需求部门可能会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其设租范围的扩大,被发现的机会增多;二是与其共谋的供应商增多,被告发的概率增加,即面临着不合作供应商的检举与揭发风险。对于供应商而言,由于其利润空间不易被需求部门观察到,所以,他会尽量压低租金,提高利润空间。然而,其利润空间迟早会被需加之在重复博弈中,供应商始终处于较为被动的地求部门知道,
位,为了保持与需求部门的长期共谋并从中获得非生产性利润(即寻租租金),只好向需求部门提供索要的租金;但是如果采购是一次性的,则供应商也会拒绝需求部门的要求,自然就不会存在再次博弈。如果供应商因不愿意支付需求部门所索要的租金额而被抛弃的话,则供应商也会另外寻找新的设租人(“经济人”假设决定了他必然这样做)。如果供应商因被需求部门拒绝继续使用或采购其货物(服务或工程),则其有可能检举揭发需求部门,但其也面临着“检举有效”和“检举无效”的博弈,以及“检举危及自身利益”和“检举不危及自身利益”的博弈。在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情况下,“检举有效”但“检举危及自身利益”和“检举无效”且“检举危及自身利益”比较符合实际。因此,博弈的结果,供应商检举揭发需求部门的情况一般比较少。
需求部门(设租人)由于存在被发现风险和被检举揭发风险,如果要进行长期设租,则其风险成本问题比较突出,这种风“马脚”时用于预防的费用和露“马脚”险成本包括需求部门未露
后收拾“败局”的费用等,所以,为了降低设租风险或更好地进行设租,需求部门会作为寻租人向其上级机构寻求保护,进而形成了采购过程中的租金外溢,即设租外溢或寻租保护。当需求部门的风险成本(风险成本=预防成本+收拾败局成本)小于其所获得的租金时,需求部门才会继续设租。反之,需求部门由于无法继续下去而停止设租。
国有企业由于缺少公众监督,其采购行为都是内部行为,而其监察部门一直以来又将监督重点放在采购部门,因此在供应商很少主动检举揭发的情况下,对需求部门在项目论证等采购前期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几乎为零,而由于采购规模巨大,导致租金巨大,从“理性人”角度出发,需求部门设租是必然结果,而“经济人”假设决定了供应商也必然会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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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行为本身来讲,寻租和设租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在完全公平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于寻租和设租问题存在,导致寻租供应商不仅获得了销售量的增加,实现了正常的生产利润,而且通过寻租活动又实现了额外的非生产性利润———租金收入;与之对应的是非寻租供应商,因为寻租供应商而失去了国有企业采购市场中的应有份额,从而导致其正常的生产利润不能完全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寻租,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紊乱。与寻租相伴随的是集体腐败乃至于行业腐败。为了寻求长期设租,设租人会向其上级机构寻求保护,即再寻租。这样一来,很自然地形成了集体性设租与寻租,导致集体腐败。供应商通过寻租寻求行业垄断,导致国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寻求垄断,一方面可以通过采购获得垄断利润和寻租租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供给价格,掠夺国有企业利润。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核心风险已转移到需求部门,有可能甚至在采购部门还不知道采购项目的情况下,供应商已经通过寻租对项目形成了价格同盟,甚至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了长期垄断,不但使得采购的招标环节成为形式,还使得国有企业内部以需求部门为首形成了集体性腐败,不但违背了采购管理的初衷,也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优限制需求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的“话语权”,将项目论化采购流程,
证、立项、技术参数提供等相关权力进行转移、分散,加大对需求部门的监管力度,才能降低风险,实现采购管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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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炜,男,现供职于江苏省农业银行,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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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伟,男,江苏徐州人,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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