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和站设备租赁合同

2020-11-29 00:47

沥青拌和站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沥青拌和站设备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

甲方租用乙方三一重工4000型沥青拌和站壹套,该套沥青拌和站应具有重油燃烧系统及其它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配套设备和设施。

二、租赁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及支付结算方式

1、租赁单价统一按/吨(不含税、不含搅拌站用重油及柴油,不含上料铲车用柴油)计算。

2、不包含场地及场地租金、电力设施(变压器)、设备基础浇注费用。

3整(¥300,000.00元)。

4、甲乙双方按生产的成品料吨数每吨结算一次,并在结算完后三天内付清当期结算租金的95%;甲方工程完成后或本设备租期到期,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并在最终结算后的天内付清剩余租金。

5、产量结算依据《沥青混合料产量签认表》由乙方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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