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对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一切技术经营信息;
6.2 甲乙双方对其所知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只能用于具体项目公司发展之唯一目的;
6.3 如果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资料涉及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则提供方应在该等资料上注明“保密”字样,且接受方应向提供方出具书面接收文件;
6.4 甲乙双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由提供方拥有,接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保密”、“绝密”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书面许可,不得:
6.4.1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4.2 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的盈利; 6.4.3 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6.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具体项目磋商或实施完毕后,任何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该项目保密资料的,应该向对方立即返还;
6.6 商业秘密合法公开后相应的保密义务解除;
6.7 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分歧或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或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本协议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