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妇女保健)
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其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能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的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合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工保健工作统
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