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会计资格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辅导:现金管理(3)

2020-12-13 23:53

2012年浙江会计资格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辅导:现金管理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具体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定[page]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4.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5.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6.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7.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监督检查

1.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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