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门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不要仅仅以为是会计报表,财务报告概念更大,除了几张报表以外,还有附注等)
4.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例题1·多选题】下列哪些资料属于会计资料( )。
A.汇总原始凭证 B.会计报表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D.开工通知单
【答案】ABC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说白了,就是会计部门把这些东西都装订好,编好目录。由于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可能会用到以前的资料,尤其是去年的资料,有时候需要翻阅,所以先保管一年。然后再移交出去,到单位的档案部门,那里的保管人员是专门的档案保管人员,对档案的保管、职业道德等有专门的训练。移交不出去的(小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部门的)就会计部门自己保管好。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重点)
分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是指不能销毁,定期是指保管期满后,可以按规定程序销毁) 定期保管期限分:3年、5年、10年、15年、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即2010年的资料,从2011年1月1日算起)。
【例题2·判断题】各类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是从资料产生次日算起。( )
【答案】×
1.永久保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2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15年: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