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 70%的限 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 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而非用人单位支付。 11、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 、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 例》第 31 条) 【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
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 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 33-35 条、 新《条例》第 35-37 条) 【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 3 个月 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 2 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 1 个月本人工资。详细 如下表: 伤残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 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 旧《条例》 24 个月 22 个月 20 个月 18 个月 16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10 个月 8 个月 6 个月 新《条例》 27 个月 25 个月 23 个月 21 个月 18 个月 16 个月 13 个月 11 个月 9 个月 7 个月 增加数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 1 个月 1 个月 1 个月 1 个月
支付 主体 工伤保 险基金
13、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13、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 第 34、35 条、新《条例》第 36、3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