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向前转移给消费者负担,小部分由供给者本身负担。图7—3则说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条件下税负转嫁和归宿的情况。由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税后的均衡价格由Pl上升到P2,P2—Pl为购买者承担的税收,供给者所得价格由Pl下降到P3,P1—P3为供给者承担的税收。
该图则说明由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税收的小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大部分由供给者本身负担。
3.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税负转嫁必然引致商品价格的升高,若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会转而代之,从而使税负转嫁失效。但若一种税收课税范围很广,甚至波及同类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无法找到价格不变的代用品时,只好承受税负转嫁的损失。
4.生产者的谋求利润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关系。企业经营都以谋求尽可能多的利润为活动目标。税负转嫁显然也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两者也会发生矛盾;如为了全部转嫁税负必须把商品售价提高到一定水平,而售价提高就会影响销量,进而影响经营总利润。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税负转嫁所得与商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则经营者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销量。这类情况在竞争性商品转嫁中有所表现,在独占性商品税负转嫁中更为常见。
四、我国的税负转嫁
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触及从而也不可能提出税负转嫁问题。在税收理论上也长期奉行一种观点,即认为税负转嫁是存在于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现象,我国全体人民都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主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进行税负转嫁。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社会主义连税收本身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资本主义税收本身就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并体现剥削关系的。如上所说,税负转嫁是和商品经济相伴随的一种经济现象,是通过价格升降而实现的税负转移。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而价值规律的内涵就是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而上下波动。因而不论什么社会经济制度,只要是商品经济形式,价值规律在发挥作用,就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当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税负转嫁的实现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过去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计划价格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税负转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1)当时的企业不构成商品生产的实体,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没有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的转嫁税负的动机;(2)当时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体制,不存在价格自由浮动机制,因而也不存在转嫁税负的客观条件。
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负转嫁的条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自主支配的财力,企业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了自身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条件下,转嫁税负从而维护和增强自身的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企业的一般行为倾向。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是如此,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也不例外。其次是对价格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1979—1983年期间,以有计划的调整价格为主,1984年以后则是较多地放开价格,也为税负转嫁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开拓了宽阔的空间。
税负转嫁既然是和商品经济相伴随的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那么,正确的态度不是简单的否认或回避,而应是自觉地加以掌握和运用,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或防止它的消极作用。税负转嫁在我国是由于经济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也是我国税收理论正在探索的一个课题。目前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而税负转嫁又主要发生在流转税领域,因而深入地研究税负转嫁的机理,有着特殊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只要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它就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可能发挥不同的效应。首先,税负转嫁是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物质利益的再分配,消费者会因税负转嫁而增加负担,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者会因税负转嫁而改变在竞争中的地位。例如,对价格放开的生活必需品课以重税,由于需求弹性小,物价虽上涨消费者也不能不购买,纳税人很容易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负担;对短线产品加税,既可以限制消费,又不会妨碍生产的增长;对长线产品加税,由于价格难以上涨,税负不易转嫁可以限制生产,但不利于鼓励消费,等等。其次,税负转嫁和制定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切关系。假如原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