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 李萍课件
(二)执行争议的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 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 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 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125条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5条)。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 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最高法院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128条 《执行若干问题
规定》第128条)。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 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127条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7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