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六条 参加筹备工作
在活动开始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演出筹备会、试装、彩排等促销活动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不超出演员工作范围和性质的工作,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协调自己的时间,确保能够参加上述筹备期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其他促销活动工作
在促销活动结束之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整理音响及播放设备、舞台设置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演出工作,但累计不得超过2天,否则,每超过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税前酬金¥200元。乙方应协调自己的时间,确保能够参加上述演出前后工作。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参演与该促销活动内容相类似的其他活动。乙方如违反此款规定,应向甲方支付300元的违约金。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2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促销资料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九条 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存档者在活动影片的衍生产品、活动影片可以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促销活动的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促销活动的启动仪式、现场互动以及其他非促销形式的活动,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非促销形式的活动。
若甲方要求乙方参加促销形式活动;则每次应向乙方支付税前酬金100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承担
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演出范围内其他地方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以及促销宣传活动,甲方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提供剧装
乙方在促销活动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乙方在表演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
第十四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销售公司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进行的促销活动取得当地政府《活动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