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77 号)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另,根据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26、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答: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2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2012年10月1日以后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8、营改增后涉不涉及税号改变?
答:不需要改变。
29、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什么发票? 答: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0、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客户需要发票,如何开具?
答:请填写《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携带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前往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还须持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对所接受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1、纳税人9月份发生的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没有开发票,是否可以到10月份开增值税发票?
答:我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税种开具对应发票。
3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