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退药退费管理制度

2021-01-20 16:27

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自身利益,规范退药行为,并有效地预防因“退药退费”造成的医疗事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病房药房、输液库等门诊患者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

原则上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药品发出3个月以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药退费”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

3、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①因医生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医生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的,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④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4、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5、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药房无货或药房药品数量不够的

7、患者需要其他治疗,现金不够的需要退费的

8、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退药退费”

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患者因家中有药或药品价格昂贵而要求退药者

2、口服毒、麻、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药品批号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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