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办法(2)

2021-01-20 16:29

管理办法,

3.1公用、个人工器具根据工具的种类、使用频率等定期

发放,工器具配置、发放由计划经营部负责

3.2工器具应建立完整的档案,每次发放工器具的规格、

数量必须有保管员统一登记注册备案。

3.3借用工器具必须登记,由保管员统一发放。

3.4借用的工器具必须在三天内归还仓库,若因特殊原因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要提前与保管员说明,归还时应保持工器具洁净、无损。

3.5外单位借用工器具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并设有外接台账。

3.6所有在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及检定装置,均按《计量标

准考核办法》的规定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手续,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

3.7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在受控的环境中使用,标准仪器、

仪表搬运时,应有防震措施。存放标准计量器具场所,要干燥、通风、清洁卫生。温湿度响应稳定,室内不得存放腐蚀性物质。

3.8经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和检定装置,凡基本误差不合

格的,应停止使用并送至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调整以恢复其计量性能。

4、工器具的使用

4.1在发放周期内,工器具损坏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野蛮使用、恶意破坏的将严肃处理。

4.2领用人应爱惜工器具,防止损坏和丢失,保管员要建

立损坏及丢失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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