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3)

2021-01-20 16:54

建筑工程相关文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臵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臵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臵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臵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臵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臵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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