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2)

2021-01-20 17:04

地的VC和PE而日益为中国投资者所熟知,如赛富、光速创投、DCM、金沙江创投等众多知名创投基金就有来自Horsley Bridge的投资。

FOF在海外也是许多国家进行主权投资的一种方式。最典型的就是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该公司管理者新加坡国库的外汇储备,于1981年成立,由具有投资专业背景的人员运营。GIC主要有两个投资主体,GIC SI和GIC Real estate。前者作为集团公司的创业投资部门,以FOF模式参与投资了大量世界知名私募股权基金,如Sequoia Capital、Matrix Partners、Summit Ventures和TA Associates。目前GIC SI的投资组合已经变得非常庞大。其参与的子基金类别包括收购基金(leveraged buyouts)、早期创业基金(venture capital)、后期成长基金(growth capital)、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危机证券投资(distressed situations)以及其他特别基金。迄今为止,GIC SI在全球的投资已超过400个合伙制基金。GIC SI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基金之基金之一。新加坡政府投资运用了现代投资理论中的多元化投资和资产配置理论,采用FOF的投资模式并实现了多年来稳定的回报。

◆ 政府引导基金产生的法律依据

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时间比较短,因而FOF在中国的发展也刚刚开始,在现阶段议政府引导基金作为FOF的主要表现形式。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是本地的VC,通过介入VC对地方的高科技企业进行间接扶持和孵化,类似于“孵化器”的功用,通过放大投资、引导合作基金的方式最终达到推动当地经济转型、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地域性和导向性。

政府引导基金在中国的大量产生源于200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又颁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其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创投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四类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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