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
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
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
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
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发票上所列
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
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
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
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
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
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
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 TEL 135 3061 2600 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