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在许多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团伙作案的“职业碰瓷党”。而且“碰瓷”者时常“推陈出新”,让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防不胜防,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碰瓷”的特征及识别方法浅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可以“合法”地索取赔偿。
3、“碰瓷党”选择的作案对象多为外地车辆、私家车辆、女性司机或者单独驾驶的车辆。相对于其他车辆,这些车辆车主较为弱势,力量小、胆量不够、人生地不熟,比较容易被“碰瓷党”威胁恐吓,被迫就范。
4、“碰瓷党”多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为保持从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 “碰瓷党”人数往往都是多于受害司机全车人员,看到受害司机是单独驾驶或只搭乘一人即下手作案。造成“事故”后被“碰瓷党”围攻谩骂,威胁恐吓,因为势单力薄,很容易被迫就范,且即使有人帮忙报警,因担心会被事后报复,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敢对前来处理的交警如实陈述。有时候他们自恃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如果受害司机一时间没有“想通”,一般还会有人出面调停“私了”,或者说“公了”是如何如何费钱费时费力,不如答应他们条件减少麻烦等,劝受害人赶快了结,并且还会有许多“好心人”做工作,从情理上逼迫受害人就范,其实这些所谓“好心人”都是“碰瓷党”在演双簧。
5、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碰瓷”者在事发后索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
6、“碰瓷”事故现场往往已被破坏。事故发生后, “碰瓷”者往往出于“公德”,要求将车挪到路边再“好好商量”。其实这是他们的一招,目的在于破坏现场。由于现场被破坏,即使有人报警,也只能令我交警部门打击“碰瓷”者带来证据上的困难。
7、“碰瓷党”多数不会出示其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或者任何证明其身份或车辆信息的证件。“碰瓷党”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同样害怕受害司机报警,如果向受害司机出示其真实身份或车辆信息,很容易在事后被公安机关追查。所以往往在“碰瓷”事故中,“碰瓷党”要吗报假名、使用假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要吗干脆就不出示任何证件,以强凌弱或花言巧语蒙混过关,让受害司机即使报案也给我公安机关的追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8、碰瓷案件难以定性。我交警部门凭借法律证据对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故意“碰瓷”,不能随意对事故定性,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后才能做出裁决。在处理疑似“碰瓷”事故时,需要根据机动车主提供的被故意“碰瓷”证据和现场情况鉴定来断定事故性质。而难处在于,绝大多数机动车主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交警在进行现场鉴定时,看到的往往是事故发生后的结果,而无法得知事故发生过程,因此很难定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允许责任清楚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解决。这个规定出台的正面意义及合理之处非常明显:就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减少处置细微冲突的社会成本,应该说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保护了更多遵纪守法的上路司机的权益,但也潜伏下一个盲点,使它“不公平”的负面意义也连带显现:这种“私了”为一些“碰瓷党”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碰瓷党”常常利用这些“便民措施”,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怕麻烦为由,以各种手段胁迫、威胁受害司机现场支付现金,即使被抓获也一口咬定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协商。交警部门抓获“碰瓷党”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后,地方公安机关往往以无法定性为由,未做任何处理即给予放人。地方公安机关对此类涉案金额不高、侦破难度较大的案件往往兴趣不大,办案积极性不高,这无疑助长了“碰瓷党”的嚣张气焰。
二、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
在“碰瓷”事故中,由于无法识破“碰瓷党”的手段或者迫于无奈,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愿意承认全责,给予“碰瓷党”一定现金赔偿,当事双方的关注点在赔偿数额方面。多数民警在处理事故时都带有调解为主的惯性思维,遇到此类“碰瓷”事故时,大多只注重双方对事故赔偿的认可,对事故中其他要素的核查大多比较疏忽,而“碰瓷”的疑点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