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21-01-20 19:5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总 则

第1.2条 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2.5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入园区,开发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

第2.6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园区、开发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水平、缩短工艺流程,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综合考虑园区、开发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7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2.8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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