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年期满,超出80万元产值部分,该部份产值中的利润分红,甲、乙双方分别按70%、30%分成。(所有员工、甲、乙双方均不购医保、社保等)。
4、甲、乙双方及员工均无节假日,若一方有事,则必须向另一方请假,安排好本职工作,决不能停产、停卖场。若造成青龙超市经济处罚及其他损失,由其造成者承担。
5、年销售额时间以2014年7月12日至次年同日。
四、其他约定事项:
1、原材料清单进货应提前一、二天以书面形式报甲方采购。
2、如一方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
3、若因业务萎缩时,甲、乙双方协助结清员工工资,但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约定到袁州区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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