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淋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表
4.1.1
4.1.2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 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4.1.3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4.1.4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4.1.5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 ; 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一般情况,两个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6米不小于2.4米。如果4个喷头平面按矩形布置,视实际情况,两喷头间最大距离不超过4.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