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框架协议(3)

2021-01-20 20:38

8.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

公有领域的;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

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

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8.4 本协议保密期限自披露方将保密资料披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年内持续有效。

8.5 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接受方应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章

按照具体项目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自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协议与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共同构成就

该项目进行约定并签署协议/合同的一部分,有效期至本协议及具体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

完毕时止。

10.2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10.3 本协议有中文本一式 2 份, 双方各持 1 份。

10.4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但未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修改

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协议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

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0.5 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

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

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

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0.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

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

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0.7 协议中各方的某些义务,包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0.8 本协议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0.9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建议删除)

10.10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软件使用权及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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