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②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必须执行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逐项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每一项计量标准必须按照本规范规定的6个方面共30项内容逐项进行考评。 (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考评员须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考评员承担的考评项目应当与其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 (三)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许可,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地)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流程各步骤如下: (1)申请
申请考核单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提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