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 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 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 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的案件。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 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 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 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