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 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 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