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 养护 时间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中写道(主要是钢混结构):
第五节 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4.5.1条 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第4.5.2条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注: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养护时,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防止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5)《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12-2000 中写道:
7.10.1施工过程中,碾压混凝土的仓面应保持湿润。
7.10.2正在施工和刚碾压完毕的仓面,应防止外来水流入。
7.10.3在施工间歇期间,碾压混凝土终凝后即应开始洒水养护。对水平施工缝和冷缝,洒水养护应持续至上一层碾压混凝土开始铺筑为止;对永久暴露面,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台阶状表面的棱角应加强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