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浙 交[1999]497号
浙价费[1999]468号
主题词:汽车 维修 收费 标准 通知 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价格和维修质量的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和收费行为,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1991年颁发的《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及各地调整印发的《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抄送:交通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检查所,各市、地、县公路运输管理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