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 动物种类 其他规定 Acetylsalicylic acid 乙酰水杨酸
Aluminium hydroxide 氢氧化铝 Amitraz 双甲脒 Amprolium 氨丙啉 Apramycin 安普霉素
Atropine 阿托品
Azamethiphos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甜菜碱
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碱式硝酸铋
Boric acid and borates 硼酸及其盐 Caffeine 咖啡因
Calcium borogluconate
牛、猪、鸡 所有食品动物 牛/羊/猪 家禽 猪、兔 山羊 鸡
所有食品动物 鱼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牛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产奶牛禁用 产蛋鸡禁用
仅指肌肉中不需要限量
仅作口服用 仅作口服用 产奶羊禁用 产蛋鸡禁用
仅作口服用 仅作口服用 仅乳房内注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