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2)

2021-01-28 20:18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三、考核办法

1、考核主体

高管人员考核主体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考核期限

高管人员考核期限与省国资委对公司的考核期限一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内任职的,从任职次月开始;年内离职的,至离职当月为止。

四、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1、指标设臵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按公司年度目标和本人分管工作目标确定,实行百分制。具体分为三大类:

(1)共性指标(40%),即省国资委下达给公司的年度考核目标。

(2)分管指标(40%),一是提出明确的战线管理思路和目标要求;二是战线管理提升出亮点见成效;三是分管部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部室奖罚分±30-50%的比例打分;四是所管战线出现重大责任事件、事故的,根据公司书面处理意见扣减高管人员其绩效分。

(3)重点工作(20%),指公司在联席会、碰头会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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