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务教育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 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刑事法
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 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 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 可以同时追究 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并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 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体罚学生 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 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 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 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77cn.com.cn 微博:@赤峰中公教育 微信:nmoff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