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 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 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 口税。上述物品进口和特区产品出口时,均
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 之十五。对在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 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 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
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 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 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 口税。上述物品进口和特区产品出口时,均
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 之十五。对在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 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 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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