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不容情(2)

2021-02-21 10:06

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

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情与法是两回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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