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134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 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 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37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38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 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 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16)
2021-02-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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